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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

编辑日期:( 2015-05-28 14:12:40 )  点击:61940次  来源:新疆河北商会

    王文钦在访谈中表示,与税收比起来,税收协定的历史并不长。最早的税收协定不到200年,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协定不到100年。中国的税收协定更晚一点,是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要求,协定工作才慢慢开展起来的。我们是1981年开始谈协定,1983年签第一个协定,当时主要是为了吸引外资。本世纪以来,我们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企业走出去的需求越来越多,税收协定主要是与走出去企业比较多的亚非拉等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成效显著,目前,我们已和99个国家签了税收协定。除了主权国家以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从税收上来讲属于不同的辖区,所以我们跟香港、澳门签了税收安排,加上他们是101个。

  

税收协定能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哪些支持

 

  王文钦表示,归纳起来有几个方面:一是消除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税收协定也叫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以消除双重征税是税收协定的基本目的和重要内容之一。二是可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降低跨国经营税收风险。国际通例,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法变动的影响,所以基本上大体能够跟走出去企业提供比较确定的税收环境。另外,还可以申请谈签双边预约定价安排,锁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三是可以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提高竞争力。税收协定税率往往低于东道国的国内法税率。以俄罗斯为例,俄国内法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均为20%,根据我们最新和他们签订的协议,利息的预提税率为0,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为6%。四是企业在外面,难免和东道国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解决税务争议,协定项下也有一个机制,就是相互协商机制,可以向我国税务部门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税务总局与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谈判解决存在争议的问题。

  

协定内容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

 

  朱青在访谈中分析认为,从协定内容来看,协定为什么有利于走出去的企业呢?因为我们的企业到海外经营,从事经济活动就两类,一类叫经营活动,或者叫做从事积极投资的活动,比如销售货物,从事技术设备的安装、技术咨询服务,我们都归入到积极投资活动所得。还有一类是消极投资所得。也就是说从境外取得一些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协定对这两类所得,对走出去企业都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对积极投资所得,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构对方国家才能征税。但是没有协定,那人家就看,你在我这儿是不是有机构场所了,你到这儿来是不是来人了?到这儿是不是有销售?所以, 走出去企业来说,协定实际上比执行东道国的法律优惠。比如提供劳务、监理活动、建筑工地,协定规定都是183天,如果不到183天东道国是不能征税的。尤其是走到一些高税国,对方征了我们回来也没有办法全部抵免。如果有协定的话,不构成征税时间门槛,当地国家就不征税。对于消极投资所得,我们采取的办法就是各征各税,东道国也要征一点,但是税率要低。

  

我们是税收协定的长期受益者

 

  文利民在访谈中表示,东方电气集团是全球主要的发电设备供应商和电站设备承包商。也是走出去比较早的中央企业,20世纪80年代开始走出去,到目前,产品已经在全球50个国家运行,在20多个国家有承接的电站工程。由于走出去比较早,涉及到的国家比较多,遇到的境外税收问题也比较多,与税务总局的沟通交流也比较多。所以税收协定对走出去企业的确非常重要,我们是税收协定的长期受益者,到一个国家以后,税收协定的确帮助我们解决很多问题。

  我举三个例子,从不同方面体现税收协定的作用。第一个例子,我们在一个国家有一个项目上,因为东道国的国内法和我们国家与他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发现这方面风险以后就在东道国提起事先裁定,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第二个例子,我们与一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比较早,税收协定当时规定可以免税的金融机构的名单中不包括后来成立的政策性银行,但是现在为境外项目提供融资的绝大部分是政策性银行,如果这个利息不能免税,对企业影响非常大。我们发现这个问题以后,就向税务总局申请支持,要求修订双方的税收协定。在税务总局的努力下,双边签订了修订税收协定的议定书,把政策性银行加进去了,解决了我们大量利息不能免税的问题。第三个例子,利用双边磋商机制。在一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东道国税法发生变更,我们向税务总局申请通过双边磋商机制来解决,王司长亲自带队与对方进行了两轮卓有成效的磋商,马上要进行第三次磋商。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我们对税务总局为走出去企业竭诚的服务态度表示感谢。

  

税务总局下一步有什么工作打算

 

  王文钦表示,下一步,税务总局将从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谈签税收协定上下功夫。还有就是现有协定还要修订,包括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目前在搞协定政策的研究,无论是谈新的协定还是修订老的协定,都要把支持走出去作为协定谈签的重要原则。二是在执行税收协定上下功夫。在国内,要落实好协定规定,维护引进来外国企业的正当权益,最近国务院已经决定取消税收协定待遇审批,这是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税收协定执行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在境外,要通过税收协定条款的设计和主管当局间合作等各种形式推动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为我国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我们也采取各种方式,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道有税收协定,了解税收协定。

 

 

摘自中国政府网访谈实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5-5-2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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