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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河北企业联合会(商会)章程

编辑日期:( 2019-12-18 12:16:30 )  点击:2559次  来源:新疆河北商会

 

新疆河北企业联合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北企业联合会(商会)(简称新疆河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 质:本会是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西部大开发和新疆经济发展,在自治区商务厅的指导下,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由在新疆参与开发建设的各类河北籍投资企业自愿加入的全区性企业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 旨:全心全意为河北籍企业服务,密切冀新两省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内、外部联系;维护新疆河北籍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河北籍企业形象;组织在疆河北籍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优势,更好的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新疆稳定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河北企业来新疆发展,并成为冀新两省区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为促进新疆和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建立完善商
会党组织,加强商会党组织建设,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商会组织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商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引导支持商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商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商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商会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领导本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牢牢把握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一新疆工作的总目标和核心任务,紧紧围绕总目标这个着眼点和着力点开
展工作。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法律、信息等多方面的综合咨询服务,招商引资,推荐人才,提高会员企业
的知名度,建立会员网站、商会期刊、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支持;
    (四)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经贸合作活动,建立与区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加强经济技术、企业管理
、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五)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提高河北籍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河北籍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宣传对社会有突
出贡献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考核、评比、表彰先进会员企业,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吸引和引导河北籍企业来新疆投资发展,加强多边经贸合作;
    (七)参加冀新两省(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博览会、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洽谈会、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事项;
    (八) 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信息、联络感情、促进友谊,发挥河北籍企业的整体优势,走联合规模发展之路。
    (九)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指由河北籍人士投资、参股、经营管理的工商企业和以河北籍人士为主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或单位、公司加入本会

    (二)在新疆区内地、州、市级河北商会均可自愿加入自治区河北商会,为团体会员单位,地、州、市会长可任自治区河北商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和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河北籍人士在新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和河北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在新疆投资设立的各类经营服务单位及外派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法人代表简历等相关材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
    (五)缴纳会费,“按届收取,两次交清”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努力打造“冀商”品牌;
    (三)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
籍、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被取缔的或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自行破产倒闭的,或受到刑法处罚者,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未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会长授权,本会会员的外出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经济损害的违纪、违法行
为,本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宗旨和任务及商会发展等重大事宜;
    (五) 决定商会终止等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研究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监事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成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理事会领导成员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
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理事会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度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2名、监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监事长、监事人选由监事长提名。监事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七)在发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下,可由3名以上监事会成员(含监事长)联合提出举行临时常务理事会的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1名,执行会长1-3名、监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能以大局为重,具有较高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私奉献,能团结和带领在疆河北籍投资企业共同做好工作;
    (四)热爱商会事业,熟悉社团规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会长、监事长任期超过两届需要再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社会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河北籍在新疆投资的企业法人代表担任。本会法定代表
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实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分工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会议;
   (二)督导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社会有关重要活动;
   (四)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五)提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研究并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执行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助手,其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二)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决策;
    (三)协助会长检查督导商会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检、监督和财务的审批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协助会长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商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是本商会秘书处专职领导成员,在会长和执行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项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其工作职责
为:
    (一)主持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拟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商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商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商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方案,报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分工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本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出并研究落实分管的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以下设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须按有关规定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及特邀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采用按届核定、按届收取、两次交清的原则,并采取“以会养会”的发展机制解决商会经费问
题。具体在会费收缴管理办法中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收缴支出原则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因工作人员的变更而缺失;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
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并定期向会员公开,由监事长定期审核。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遵守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必须与
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方可由理事会批准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本会财务报告须按年度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管理机关备
案。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2019年12月18日商会三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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