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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商局关于统一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公告

编辑日期:( 2015-01-20 13:15:46 )  点击:17136次  来源:admin

 关于统一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文件要求,自即日起全疆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可到注册地工商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现就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范围:2014年3月1日在全疆各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且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新版营业执照加载二维码)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营业单位)。上述企业旧版营业执照可使用到2015年2月28日,自2015年3月1日起,旧版营业执照不得继续使用。

    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旧版营业执照仍可继续使用。

二、换发营业执照时间:企业应自即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申请换照。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自即日起申请换照。

三、换发营业执照程序:全疆各类市场主体向核发旧版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工商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营业执照换发申请报告(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登录http://www.xjaic.gov.cn,点击网上办事专栏——表格下载——内资企业一栏中下载打印);

(三)旧版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直接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营期限到期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核发新版营业执照;

    (二)旧版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无法缴回的,应当依法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核准后核发新版营业执照;

    (三)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予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新疆河北商会秘书处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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